36协定可能无效?企业必须了解的过半数代表人选任方法

您好,我是日本行政书士·劳务士的大西祐子。
在为企业提供外国人雇佣和劳务咨询服务的过程中,我发现一个非常常见但容易被忽视的问
很多企业的36协定(加班及休日劳动协定)签订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要求。
其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,就是「过半数代表人」的选任方式。
许多企业认为只要向劳动基准监督署提交了36协定就万事大吉,但实际上,如果过半数代表人的选任程序存在瑕疵,即使已经提交备案,该36协定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
本文将依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指导资料,详细说明过半数代表人的正确选任方法,以及企业应注意的合规风险。
什么是过半数代表人?
根据日本《劳动基准法》规定,企业如需安排员工加班或法定休息日工作,原则上必须签订36协定。
36协定必须由以下任一方与公司签订:
- 过半数工会
或 - 代表全体劳动者过半数意见的代表人(过半数代表人)
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并没有工会,因此实际操作中通常由过半数代表人代替工会签订36协定。
企业最常见的错误做法
在实际咨询案例中,经常出现以下情况:
- 社长直接指定人员担任代表人
- 自动由总务负责人担任代表人
- 长期由同一名员工担任代表人
- 联谊会负责人直接兼任代表人
这些做法原则上都不符合法律要求。
因为过半数代表人必须由劳动者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,而不能由公司单方面决定。
过半数代表人必须满足的3个条件
1. 代表全体劳动者中过半数人员
这里的“劳动者”不仅包括正式员工,还包括:
- 兼职员工
- 小时工
- 合同工
- 派遣员工(符合条件时)
换言之,必须能够代表整个事业场所劳动者中的过半数人员。
2. 必须通过民主程序选出
厚生劳动省认可的选举方式包括:
- 投票
- 举手表决
- 员工会议讨论
- 轮流传阅决议等
特别需要注意的是:
企业必须明确告知员工:
“此次选举的目的是选出签订36协定的过半数代表人”。
如果只是沿袭过去惯例,或者由公司指定后让员工形式上同意,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。
3. 不得属于管理监督者
根据劳动法规定,管理监督者不能担任过半数代表人。
例如:
- 与经营层处于一体地位的人员
- 拥有较大人事权限的管理人员
- 代表公司利益的高级主管
均应避免担任过半数代表人。
企业实务中建议保留的资料
为了避免未来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基准监督署调查时产生问题,建议企业保存以下记录:
- 选举通知
- 投票记录
- 举手表决记录
- 会议纪要
- 员工同意书
- 选任结果公告
近年来,劳动基准监督署越来越重视企业是否真实履行民主选举程序。
不仅要有形式,更要有实际的选举过程和证据。
雇佣外国人的企业更应特别注意
对于雇佣外国人的企业而言,36协定的重要性更高。
因为这些企业往往具有以下特点:
- 轮班制度较多
- 长时间劳动风险较高
- 雇佣形式复杂
- 外国员工比例较高
在实际咨询中,我经常听到企业负责人这样说:
“以前一直都是这样做的。”
“之前代理机构帮忙提交过,不清楚具体程序。”
“已经找不到当时选举的记录了。”
甚至有些首次雇佣外国人的企业根本不知道36协定是必须签订的文件。
近年来,日本出入国在留资格审查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劳动管理体制。
企业不仅要关注签证申请是否获批,更需要建立完善的劳动法合规体系。
对于计划申请:
- 经营管理签证
- 技术·人文知识·国际业务签证
- 特定技能签证
等在留资格的企业来说,规范的劳动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企业信誉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。
总结
过半数代表人的选任并不是简单的形式手续。
如果选任程序不合法,36协定可能被认定无效,从而导致企业安排的加班成为违法加班。
特别是中小企业,很多时候并非故意违规,而是在不了解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长期沿用错误做法。
因此建议企业定期检查:
- 36协定是否有效签订
- 过半数代表人是否依法选出
- 选举记录是否完整保存
- 劳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最新法规要求
对于雇佣外国人的企业而言,规范的劳动管理不仅关系到劳动法合规,也直接影响未来的签证申请、更新及企业发展。
作为同时具备行政书士与社会保险劳务士资格的专业人士,我长期为外国人雇佣企业提供签证与劳务管理的一站式支持服务。
关于在留资格如果您需要我们的帮助,欢迎随时询问。
☆咨询☆
LINE咨询👇 或者@388lhtulで検索
微信咨询👇或者 ID:youzi-7912
https://office-you.wixsite.com/officeyou/weixin
关于设立公司和「経営・管理」签证
https://zh.viza-office-you.com/
会讲中文的行政书士
从设立公司,申请经营签证,劳务管理到永住的支援
※如果您使用的是智能手机,请点击以下链接给我们打电话
我们也可以在微信和LINE上看到。



